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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文综罚字〔2024〕7001号
当事人:遂平县育才文具店(张x)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工商执照:92411728MACCMJMxxx)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豫新出发ZMD字第202xxx号
经营者:张x
经营场所:遂平县文城乡文城街十字路口南10米路东006号
2024年7月3日11时55分,遂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张华(16150721001)、赵航海(16150721007)、王佳(16150721016)对该文具店进行检查,在执法人员张华(16150721001)、王佳(16150721016)对该文具店负责人张x出示行政执法证后的检查中发现:该文具店显著位置悬挂有《工商执照》(证号:92411728MACCMJM36G)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豫新出发ZMD字第202405号),文具店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出版物的书架上发现摆放有义务教育教科书《四年级英语下册》、《五年级英语下册》等教科书共计95册。(详细数量和单价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该文具店负责人张x不能出具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证明且不能提供近两年的进货清单。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后,对该文具店经营场所摆放的教科书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检查该文具店负责人张x全程在场,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情况进行了拍照。执法检查于2024年7月3日12时40分结束。
2024年7月8日,该案经批准立案,指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张华为主办人,王佳为协办人;2024年7月9日对该文具店投资人张历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7月10日上午依法对该文具店投资人张x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自身的违规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经批准7月15日该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义务教育教科书英语三年级上下册共计15本,定价:4.84元;英语四年级上册共计2本,定价:4.84元;义务教育教科书英语练习册三年级上册5本,定价:9.05元;英语练习册四年级上册5本,定价:9.05元;务教育教科书英语五年级上册29本,定价:5.51元;英语五年级下册39本,定价:5.25元;合计95本教科书。因当事人购书时付款用的现金,没有购货发票;截止自查处之日,上述教科书售出五本,金额共计20元。当事人事后提供了近两年的出版物进货清单;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证据:1、(遂)文综检字〔2024〕7001号《现场检查笔录》;
2、投资人张x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存在的违法事实);
3、该文具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合法性);
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合法性);
5、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6、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以上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了遂平县育才文具店(张历),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违法事实。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及《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之规定。
上述出版物共计95本,因当事人购书时付款用的现金,没有购货发票;违法经营额为(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未售出教科书总洋码×60%:15×4.84,5×9.05,5×9.05,2×4.84,29×5.51,39×5.25,共计537.32×60%=322.392元。上述出版物售出五本,违法所得20元。要求其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该违规情节适用于《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4年7月17日本机关对你文具店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文综罚告字〔2024〕7001号,你文具店于当日签收,截止2024年7月25日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决定给予你文具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教科书95册;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3、罚款人民币650.00元。
你文具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遂平县国槐路中段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文具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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