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战神电竞互联网网咖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次数:4 投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0-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文综罚字〔20249002

当事人:遂平战神电竞互联网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11728MA9FPBNxxx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11728200xxx

投资人:xx

住所遂平县车站镇城南新区水晶城蔡州路B152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调查:

2024913日1025分,接遂平县车站派出所移交函后,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华(16150721001)、王占(16150721015)、王佳(16150721006)对遂平战神电竞互联网网咖检查,在执法人员张华(16150721001)、王佳(16150721016)对该网咖负责人xx出示行政执法证后的检查中发现:该网咖显著位置悬挂有《工商执照》(证号:91411728MA9FPBNxxx)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411728200xxx),该网咖正常营业中;网咖内有10名上网人员,执法人员对该网咖的收费机进行检查,在2024年8月9日的收费信息上查到了移交函上面所说的韩xx的上网信息(身份证号码:411729200509192936),经执法人员现场了解,2024年8月9日是网管拿韩xx的身份证刷机给一个没有带身份证件的(孔xx)开的电脑,开完电脑,网管当时没有询问孔令赐的年龄直接让其上网去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执法过程中该网咖负责人袁xx全程在场,检查于 2024913日1050分结束。

2024916日,该案经批准立案,指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张华为主办人,王占为协办人;2024916日上午对该网咖投资人xx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917日下午依法对该网咖投资人xx委托的受委托人袁xx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经查:2024年9月12日,我局接遂平县车站派出所移交函:遂平战神电竞互联网网咖接纳未成年人孔xx进入营业场所。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2024年8月9日19时许,该网咖网管用韩xx(之前一个经常去该网咖上网的人员,他身份证忘在了该网咖里)的身份证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孔xx开电脑让其上网游戏,该网咖负责人xx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供认不讳,并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遂平战神电竞互联网网咖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3、负责人xx《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存在的违法事实)

4、投资人郑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5、负责人袁xx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6、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合法性)

7、网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合法性)

8、案件移交书(证明案件来源);

9、遂平县车站派出所案件卷宗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合法性);

10未成年人孔xx的户籍证明(证明未成年人的身份);

11、现场执法照片及截图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经批准2024年920日该案调查终结。

以上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了遂平战神电竞互联网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综上,当给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

遂平战神电竞互联网网咖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不仅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并且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为:警告,责令停业整顿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2024923日,本机关对遂平战神电竞互联网网咖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文综罚告字〔20249002号,你于当日签收;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遂平战神电竞互联网网咖下达《陈述、申辩、听证告知确认书》,该网咖负责人袁xx签字确定,决定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决定给予遂平战神电竞互联网网咖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3、停业整顿30天(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6日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遂平县国槐路中段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10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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