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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文综罚字〔2024〕6002号
当 事 人:遂平县非繁电竞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11728MA46MCxxxx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11728200xxx
投 资 人:李xx
住 所:遂平县灈阳大道与泰安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门面楼三楼
遂平县非繁电竞网咖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一案,经调查:2024年06月13日 15时45分至2024年06月13日 16时15分,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华(16150721001),王佳(16150721016),王占(16150721015)对遂平县非繁电竞网咖检查,在对该网咖负责人李xx出示执法证件后的检查中发现:该网咖明显位置悬挂有《工商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属证照齐全,发现该网咖上网人员一十五名,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在检查该网咖的上网登记记录时,发现登记记录上面登记十名上网人员的信息,少登记五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未按规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行为;检查时该网咖负责人李大毛全程在场,检查于2024年06月13日 16时15分结束。
2024年6月17日,该案经批准立案,指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张华为主办人,王占为协办人;2024年6月17日对该网咖负责人李xx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年6月25日上午依法对该网咖负责人李xx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自身的违规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办案。
经调查,遂平县非繁电竞网咖因负责人李xx有事外出,找人看店,在外出期间进入网咖上网的五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没有进行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文书编号为(遂)文综检(勘)字〔2024〕6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存在的违法事实)。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合法性);
网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合法性)。
经批准2024年6月27日该案调查终结。
以上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了遂平县非繁电竞网咖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
综上,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遂平县非繁电竞网咖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不仅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并且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为警告,可以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对遂平县非繁电竞网咖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文综罚告字〔2024〕6002号,你于当日签收,截止2024年7月9日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决定给予遂平县非繁电竞网咖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2、罚款:肆仟元整(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遂平县国槐路中段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7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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