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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40617-YYZZ | 信息来源: |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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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市监处罚〔2024〕122号) | ||
文号: | 20240617 | 主体分类: | 工商行政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4-06-17 | 关键词: | 吊销,营业执照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市监处罚〔2024〕122号
当事人:遂平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558332741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 经营场所:遂平县瞿阳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梅
经营范围: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日期:2010年07月14日。
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市局专项工作安排依法对位于遂平县遂平县瞿阳大道南段的遂平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早已关门停业。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仍然处于关门停业状态。因当事人公司开业后长期不经营,2024年3月22日,报县局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2024年5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遂平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7月14日,从事小额贷款及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服务活动。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市局专项工作安排依法对位于遂平县遂平县瞿阳大道南段的遂平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早已关门停业。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仍然处于关门停业状态。 由于当事人停止经营,我局无法通知当事人办理注销手续,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因查找不到也联系到当事人,邮政快件予以退回。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在遂平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当事人至今未到我单位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0日、1月15日制作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已经停业的事实;
2、当事人企业基础信息1份, 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
3、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已经停业的事实;
4、办案人员于2024年1月15向法定代表人张梅发邮政快递通知书,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因查找不到也联系到当事人,邮政快件予以退回的事实;
5、办案人员于2024年4月1日在遂平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公告,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我单位接受调查,当事人至今未到我单位接受调查的事实。
2024年5月14日,本局在遂平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遂市监罚告[2024]9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遂平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后长期不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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