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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40513-GZS | 信息来源: |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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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遂市监罚告〔2024〕91号) | ||
文号: | 20240513 | 主体分类: | 工商行政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4-05-14 | 关键词: | 吊销营业执照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遂市监罚告〔 2024 〕 91号
遂平县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涉嫌长期不经营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成立于2010年07月14日,从事小额贷款及企业发展、管理、财务咨询服务活动。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市局专项工作安排依法对位于遂平县遂平县瞿阳大道南段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早已关门停业。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仍然处于关门停业状态。 由于你公司停止经营,我局无法通知你公司办理注销手续,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通过邮政快递邮寄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因查找不到也联系到你公司,邮政快件予以退回。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在遂平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公告,要求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我局接受调查,你公司至今未到我局接受调查。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赵三华 联系电话: 13839911319
联系地址:河南省遂平县勤政路创业大厦5层
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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