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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
关于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按照《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的通知》(豫水政〔2020〕14号)现就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或者简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4.《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建设项目取水量符合本区域和取水口所在流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建设项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项目法人与第三者达成协议同意建设项目取水;若不涉及第三者利益,项目法人愿意作出建设项目不涉及、不影响第三者利益的承诺。
3.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已经具有管辖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利用已批准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已经具有管辖权限的有关部门同意。
4.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建设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及河南省有关定额指标。
6. 建设项目下放生态流量(水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7. 建设项目退水水质符合纳污水体要求。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或简表(含专家意见)
2.取水许可申请书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4.取水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信息或个人身份证信息
5.建设项目合法性文件,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6.利用水利工程取水的提供供水协议
7.承诺书
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行政处罚、补缴相关税费,因被许可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被许可人承担。
五、诚信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由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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