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浏览次数:194 投稿:县交通运输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8-16

遂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清单


遂平县交通运输局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在交通运输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告知承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将遂平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及模板公布如下:


遂平县交通运输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序号

行政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核查方式

1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事后核查

2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事后核查

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模板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填)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址:

(二)委托代理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1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 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证明事项名称: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二十四 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具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向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

(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利: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是否公开(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承诺书将予公开,公开期限: 一年 2、本承诺书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必填)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承诺半年之内购置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公司营业场所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本文书一式二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持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模板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填)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址:

(二)委托代理人: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 申请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二)证明事项名称: 具备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根据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具备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的条件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向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

(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利: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是否公开(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承诺书将予公开,公开期限: 一年 2、本承诺书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必填)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公司营业场所地址

(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本文书一式二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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