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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平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爆涉枪举报线索有奖的通告
浏览次数:599 投稿:县公安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05

为严管严控枪支爆炸物品,努力让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严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使用非法改制的射钉器、射钉弹。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气枪铅弹五百发、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手榴弹一枚,或者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或者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制作、销售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八、实施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九、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投案自首、主动上交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拒绝交出枪支、弹药,公安机关将从严惩处。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公安机关将给予2000--20000元的奖励。公安机关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保护举报人,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8568013088(杨警官)18568012796(于警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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